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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优化这些误区一定要避免 百害而无一利
发布时间:2025-04-05 13:38:59编辑:峥嵘岁月网浏览(35)
但是,这并不表明其他国家对中国汇率政策没有意见。
做好了这项工作,就能进一步促进农村的繁荣。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,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。
不仅制约农村经济发展,而且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增长。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,《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》,突出发展现代农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,既体现了持续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,又进一步明确了新农村建设中的首要任务。七个中央一号文件围绕加强三农工作的主线,在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上,一脉相承、不断递进。因此,中央提出,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必须立足全局、服务大局,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,围绕稳粮、增收、强基础、重民生,强化惠农政策、增强科技支撑、加大投入力度、优化产业结构、推进改革创新,坚决防止粮食生产滑坡、千方百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,坚决防止农民收入徘徊、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。针对农业依然是国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,投入不足、基础脆弱的状况没有改变,粮食增产、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有建立的严峻形势,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把政策集中指向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
同时,发展现代农业是保障粮食安全迫切需要,是促进农民增收的基本途径,是增强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根本出路,是持续推进工业化、城镇化的重要条件。既能够提高土地产出率,又能够提升农产品竞争力。在这种思路下,当前最主要地是要真正落实国务院新36条的精神
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,大约在20世纪末期,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建立起来,土地财政也逐步形成,政府经营土地的弊端才越来越显现出来。上世纪90年代,实行分税制改革取得伟大成绩,问题是地方财政分配比例过小。不少人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角度,主张土地有偿使用,他们侧重强调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。可见,土地财政机制是土地扩张与征占的机制。
而地租是对企业当年利润的扣除,属于社会一次分配范畴。但凡事都有度,这个度就是实体经济。
在不同级差的土地上经营,企业的利润会有很大差异,把因土地级差产生的超额利润作为地租收取,有利于平均利润率规律发挥调节作用,有利于企业加强经营管理,开展平等竞争。越是经济发达的城市,把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的阻力越大。第一,改革集土地管理与土地经营于一身的行政体制,把土地经营职能分解出去。但为了防止这些公司重蹈过去的复辙,片面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,不宜以收益多少为主要考核指标。
为此必须防止单纯财政观点,因为片面追求政府地租收入最大化,可能会侵蚀企业的正常利润,反而不利于理顺经济关系。80年代中后期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,负责统管全国城乡地政,逐步推行有偿使用土地制度改革。因此,国家出租、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改革还必须坚持,而且应当进一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。显然,要维持这个循环,就必须不断地出让土地,否则就要中断循环。
因此,凡用于经营活动的国有城市土地,国家作为所有者,应当收取地租(地价)。近些年,社会各界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与探索很多,这里就不展开分析了。
把这个作为政府的职责,客观上使各级城市政府成了市场竞争的主体,这是土地财政形成的主要制度基础。土地财政的利与弊 建立在企业或个人信用基础上的透支,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,有利于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探索、创新精神,有利于增加经济发展的弹性与活力。
城市经济飞速发展,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,带动了周边农村经济的转型与发展,吸引了大量落后地区的农民进城务工,这都是不容否定的正面效应。第二,政府掌握的大量资金投向哪里,对产业结构的变化有重要的引导作用。目前地方政府主要看重的是土地出让金,出让金占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的比重,已达百分之四、五十,少数地方甚至超过预算内收入。政府收入占GDP比重过高,一方面导致居民特别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,另一方面抑制了社会投资。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,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殊性是以公有制为主体,实行土地公有制特别是城市土地国家所有。因此,严格说来,政府的土地融资活动,大多都属于违法活动。
在这种情况下,土地管理部门顺理成章地承担起国有土地的经营职能,可以说是一种历史的必然。此外,科学发展观提出多年了,但干部考核标准和选拔办法,仍未根本改变,也是导致干部片面追求土地财政的重要内因。
但是,这不过是负债在企业之间的转移,转移的结果,负债的规模还可能被放大。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,可以考虑成立类似国资委那样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,作为政府机构,专门负责组织领导经营国有土地方面的工作。
但是,土地收益的获取方式变了,分配使用的渠道变了。土地财政,作为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一种工具,同样是有利也有弊。
近些年来,各地搞了不少楼、堂、馆、所和政绩工程,攀比之风愈演愈烈,老百姓深恶痛绝。同时,也有助于从源头上堵住土地财政的片面增长,化解社会矛盾。其他西方国家的政府,也大体如此。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的形成,大体是近十几年的事情。
以上二部分收入有内在的联系,政府出让土地获得非税收入出让金,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得到土地搞开发,又可以增加政府的房地产税和建筑税。本世纪初,就有财政专家研究提出,当时我国政府的各种收入加起来,已占GDP的30%以上,达到甚至超过发达国家的水平。
第三,在肯定城市建设成绩的同时,也不能忽视资源、资金的严重浪费。用形象的说法,就是寅吃卯粮。
就是说,政府用土地出让金搞建设,是以透支用地企业或个人的未来收益为前提的。就是说,土地财政还不可能一下子取消。
第四,本文前面已经指出,土地财政是城市扩张和占用农民土地的动力机制。这不仅因为,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,更重要的是,地租作为土地的价格,还是重要的经济杠杆,国家可以运用它来调节经济。回过头来看,当年学香港学了一半,是个历史的欠账。由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,不少公款通过各种渠道,转化为个人的灰色收入,更为贪污腐败分子,提供了方便。
消费者要用今后数年乃至数十年的收入,才能逐步偿还这笔负债,个人和家庭的消费能力、生活水平也会因应改变。例如在土地资源稀缺的荷兰,不仅土地用途管制十分严格,而且规定任何土地交易,政府都可以优先购买。
但是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、突出,已经成为今后发展的障碍。近些年发生的许多土地问题,也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。
按照行政许可法的原则,凡法律没有明确许可的,政府都不能做。土地经营应多种方式并举,一般工商企业用地,更适合采用年租制和入股方式;大型企业、外资企业、开发商等,可以采用出让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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